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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补贴补给谁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用地政策

来源:深圳农光互补光伏发电安装公司 作者:光伏技术员 时间:2021-12-06 18:26:37 浏览人数:1188次

本文简介:通常情况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补贴补给备案主体方,如果您是公司安装的,补贴由公司领取;如果您是个人家用的,则是个人领取。

  一、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补贴补给谁

  1.光伏补贴该给谁?

  通常情况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补贴补给备案主体方,如果您是公司安装的,补贴由公司领取;如果您是个人家用的,则是个人领取。

  这里我们补充一点,补贴的时效性各地不一,有的地区一个月发放一次,有的地区按照季度。

  2.怎么拿到光伏补贴的钱?

  用户的家庭光伏电站按照正规流程申请,电力部门审核批准并网之后,电网公司会和用户签署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就是我们通常说购售电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补贴资金是由电网公司直接打到业主登记的银行卡,并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收益被一份人所得。

  二、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用地政策

地区规范名称相关内容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西藏自治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暂行)的通知》(藏能源[2018]43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利用光伏发电融合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及其他业态一体建设的项目。

ž   项目建设要求:支架高度应根据地表植被的生长成熟高度和光伏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牧光互补项目太阳能板底端不低于1.5米;农光互补项目太阳能板底端不低于2.1米;林光互补项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所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以上,且不得影响树木生长;渔光互补项目只能在水面上建设,组件底端不低于水面0.6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非达标支架不得超过全部支架总量的10%。

ž   项目用地管理:不得改变原土地地类和土地用途。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原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除桩基用地外,光伏阵列区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开垦草原及挖沙采石活动。

天津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 1741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确定的光伏复合项目。

ž   项目建设要求: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

ž   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一般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对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山东省山东省国土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4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等。

ž   项目用地管理:对于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项目单位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ž   项目建设要求:原则上,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光伏方阵布设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浙江省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ž   项目建设要求: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光伏组件覆盖密度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坏耕作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在水产养殖场所设置光伏组件不得影响水质、水产养殖和产品捕捞。

ž   项目验收要求:地面光伏电站需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电站并网时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农林作物种植(渔业养殖)等工作。

ž   项目经营要求:已建和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需严格开展农(林、渔)业种植(养殖),切实发挥项目综合效益。项目业主每年底需向地方发改、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林、渔)业生产计划,地方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确定的光伏复合项目,包括农光或林光互补项目、渔光互补项目。

ž   项目建设要求

农光或林光互补项目:鼓励在既有农林业设施、或养殖大棚上敷设光伏组件,在大棚下面开展农业、苗圃或养殖。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

渔光互补项目: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设或者通过改造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ž   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制度):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和林光互补项目等光伏复合项目应科学制定土地综合利用方案,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并作为参与年度配置光伏建设指标的竞争条件。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光伏复合项目,应将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同时报当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光伏复合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未按备案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如经查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削减或取消其建设规模指标。造成耕地抛荒、撂荒、破坏耕作层的,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复垦复耕,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118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对农用地进行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及其他“光伏+”模式的光伏复合项目。

ž   项目建设要求及用地管理:地面光伏复合项目电池板组件最低沿须高于地面1.5米。企业须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在项目所在地发改、国土部门报备。此类项目,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

河北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光伏复合项目是指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进行复合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鼓励利用既有农业设施、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建设光伏复合项目。

ž   项目建设要求: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在水面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在满足光伏发电规程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各地自行制定建设标准。

ž   项目用地管理: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海南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0]2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

ž   项目建设要求: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ž   项目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

陕西省《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20]933号)

ž   项目认定标准: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

ž   项目用地管理: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础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光伏阵列等设施架设在农用地上,在对土地不造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ž   项目建设标准:

固定安装方式:组件最低点距地不小于2.5米,建议基础采用单排桩形式,桩基础东西向间距不小于4.5米,桩基础南北向间距不小于8米;

固定可调安装方式:除最大调节角度外(非耕种季节),其余调节角度下组件最低点距地不小于2.5米,桩基础东西向间距不小于4.5米,桩基础南北向间距不小于8米;

平单轴安装方式(联动和单排驱动):组件及连动杆最低点距地不小于2.5米,桩基础南北向间距不小于6米,桩基础东西向间距不小于6米;

林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光伏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所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桩基础的要求同地面电站;

渔光互补:光伏阵列安装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础的要求同地面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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